《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以“两办”(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公布,将于2008年组织实施。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等有关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重要文件转发,请各部门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保证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2.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精神,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意见。
1、本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2、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3、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结构比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8、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9、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确定其管理岗位的设置。
13、事业单位中的群团组织,除国家和省里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1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逐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的管理。
1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应控制在1:3:6的范围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最高应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5%以内。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和省直各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其中,首次岗位设置时,二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三级岗位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以内。
1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及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21、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总量,严格限制高级和高、中、初级内部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22、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3、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5、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2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7、特设岗位的设置,按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8、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任职条件,按《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应报市(州)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3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市(州)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直管市、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直管市、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鄂人〔200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6、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37、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8、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9、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鄂办发〔2003〕1号)和本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把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上,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已实行聘用制度和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合同文本要执行国家规范。
40、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4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过渡期内,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的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逐年逐步到位。
4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
(2)市(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44、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全省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由省人事厅规定。
45、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具体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执行。
47、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具体办法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49、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0、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1、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和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52、省内已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5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ㄗ灾吻、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笄诜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10.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目标控制的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9.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20.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2.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3.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26.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校职员的具体条件。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3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7.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8.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40.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2.地(市)以下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高等学校设置特设岗位,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程序进行。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6.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47.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8.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根据本:退诘厍氖导是榭,学校在新聘用教职工时,应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49.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推赣萌嗽鼻┒┢赣煤贤,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0.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6.地方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8.各地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
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
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
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压金、抵压物或者其他财物。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
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补偿。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
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同时要探索多种安置办法。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华。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
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政事(事企)分开、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原则上适用于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实行聘任制,也可实行委任制。
事业单位所创办的经济实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实行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不再纳入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与管理、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管理、收入分配、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具体制度。
加强岗位设置与管理。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以本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设置的岗位数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乡镇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要按鄂办发[2002]2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在设置岗位的同时,应明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明确岗位的薪酬待遇。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明确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除涉密岗位和接收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规范聘用合同制度。聘用合同是个人与单位具有人事关系及其工作岗位关系的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以岗位为基础和前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实行聘用制度要严格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的聘用程序和合同内容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人事部门鉴证。
改革完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任用制度。对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任用,要大力推行聘任制,有条件的,可将聘任与聘用并轨。可以采取民主推荐、考试考核、选举等多种途径选拔领导人员。聘任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无论是委任制还是聘任制,均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3至4年,可以连任。所任职务及待遇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任职期满,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对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既允许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拉开档次重新分配(实行财政统发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可只到单位,固定部分直达到个人),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对于基础条件好的事业单位,允许将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在工资总额框架下,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对于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允许单位自主决定分配结构和方式。事业单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要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建立职工工资分配随岗位变化的机制,做到岗变薪变,绩优薪优,适当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贡献突出与完成一般岗位目标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对比较突出的拔尖人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市场价位高薪聘请;有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同时,鼓励事业单位积极探索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对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目标、责任和风险等情况,单独确定收入分配方式和办法。
具有创收能力、经济效益好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制度的同时,可建立工资储备资金和社会保险准备资金制度,保证单位效益下降时的工资发放和为建立社会保险创造条件。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从岗位变化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标准,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新岗位调整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实行任职资格的评审与岗位聘用分离。任职资格根据其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确定,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其岗位等情况自主决定。聘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允许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工勤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允许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资质的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竞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实际聘用岗位享受工资待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不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也可以竞聘工勤岗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委任的职务高于退休时的职务,且在原职务上工作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按原职务享受退休待遇;聘用的最高职务高于原委任的职务,且任职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可按聘用的最高职务享受退休待遇;工勤人员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其退休年龄可按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掌握。在工勤岗位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是聘用制度的基。己私峁切、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考核标准,改进考核方法。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原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规范辞聘解聘制度。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聘用单位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发生的争议,可先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分别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或申诉。申请仲裁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实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全省总体安排是,今年上半年,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培训工作骨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尚未开展聘用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今年下半年要完成试点,2004年基本完成实施聘用制度工作;正在实施聘用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在2004年上半年以前基本完成实施工作;已完成实施聘用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推进配套改革,为全省提供经验。2005年前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建立起正常、规范的人员聘用制度。
要突出工作重点。教育、科研、卫生以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的事业单位,要加大推行聘用制度的力度,率先实现聘用制度。要把省直事业单位作为推行聘用制度的重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对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加强检查和督促,保证按时完成推行聘用制度的工作任务。
要突破难点。要用与时俱进、锐意改革的精神指导聘用制度实施工作,着力解决长期困扰事业单位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的问题。对实行公开招聘后未竞聘上岗的事业单位原有的固定制职工,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保证其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有的可在本系统、本行业内调剂安排,同时鼓励他们进入市。灾髟褚。从2003年3月1日起,全省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取消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并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解决企业计发办法与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带来的退休人员待遇差距。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尽快研究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为畅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创造条件。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抓紧制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行政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办法、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和管理办法、未聘人员安置管理办法以及搞活内部分配指导意见等配套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公开招聘方案、分配改革方案、未聘人员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要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县以上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领导,如有必要可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平稳健康地进行。